2007年3月8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租房经营亏损责任由谁承担

  袁先生问:
  陈某有一商业门面房。2004年10月,李先生提出租赁陈某的门面开餐馆,陈某表示不要租金,但要求按3:7的比例参与分红。双方就此签订了合同期为三年的书面协议。
  由于今年经营不善,导致餐馆亏损,李先生要求陈某分担亏损责任。陈某则认为,自己是出租人而非合伙人,况且并没有参与经营,不应承担责任。请问李先生的要求是否有道理?
  本报作答:本案的关键是看双方签订协议的内容和双方在餐馆实际经营中的身份。即看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租赁合同性质还是合伙合同性质;三年来陈某在餐馆经营过程中实际形成的是房东身份还是合伙人身份,以此综合分析双方对餐馆亏损的责任。
  如果协议主要内容是租赁性质,则餐厅亏损,陈某不需承担责任。如果协议主要内容是合伙性质,租金作为合伙出资,则不论陈某是否餐馆注册合伙人,陈某都要对餐馆亏损按分红比例承担责任。如果根据协议内容不能确认协议性质,则要看陈某是否是餐馆注册合伙人。如果是,即使不参与经营,其仍然要对亏损承担责任;如果不是,也不参与经营,则陈某对餐馆亏损的责任以门面房无偿使用为限。